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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東縣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

來源:?????發布時間:2014-11-12 15:28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根據省、市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是指本級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門(以下稱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向其公開相關政府信息。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申請,行政機關應代為填寫申請書。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通過網上下載、當場發放、郵寄等方式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

  第六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ㄒ唬儆诠_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ǘ儆诓挥韫_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ㄈ┮婪ú粚儆诒拘姓C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ㄋ模┥暾垉热莶幻鞔_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七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部分內容。

  第八條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九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流程。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十五條 學校、醫院、供水、供電、供氣、公交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依申請要求公開時,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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